复旦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06浏览次数:21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由分管组织工作和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基本成员部门为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和审计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

(三)审议并批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研究并确定临时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四)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采取的审计方式。

(五)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六)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基本成员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各基本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部

1. 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初或年末向联席会议书面提交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领导干部名单,并根据议事规则提出审计实施方式的初步意见,供联席会议研究决策。若因特殊情况,发生非计划内干部变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报告。

2. 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并督促审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

3. 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适时向联席会议反馈。

(二)纪监部门

1. 结合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参与审计实施方式的讨论研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计对象或重点审计内容的建议。

2. 查处阻挠、拒绝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等错误行为,保障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3. 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督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及时向审计处提出整改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对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计处

1. 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计划,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组织部的委托,制定审计项目实施计划。

2. 按照国家及教育部相关规定和联席会议确认的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具体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 加强同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通报审计情况或请示有关问题。

4. 经校领导批准后,向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被审计对象和所在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并可视情况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送达审计建议书或审计决定书。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基本成员部门各指派一名联络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兼任。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召集人同意,联络各成员部门及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负责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等文件,并根据召集人的指示,分送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

(三)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采取适当形式交流、通报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若有需要,经召集人批准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结合审计资源情况,采取任期审计和任中审计相结合、进点审计和送达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一) 进点审计或送达审计具备下列特征或条件的,应当采取进点审计方式,此外均采取送达审计方式。在送达审计实施中若发现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批准,可更改为进点审计方式。

1. 财务收支体量较大或经济活动频繁的院系单位;

2. 担负主要经济管理职能的机关部门,如:财务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和科研管理部门等;

3. 学校各附属医院;

4. 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

5. 其他需要重点关注院系或部门。

(二)任期审计或任中审计

1. 任期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因各种原因离开所在岗位,均应当进行任期审计。审计实施的启动时间,应当在干部离开任职岗位前后一年的时间之内。

2. 任中审计。任中审计应根据统筹安排的原则,在研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中提出与确定。若有特殊需要,亦可临时提议并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八条 对于以下无法正常实施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1.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2.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3.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两年以上的;

4.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5.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九条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应当由召集人负责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条 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另行说明。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 1 20 日发布的《复旦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