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06浏览次数:2135


  


复旦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教育部令第17)、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和《复旦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算执行,是指覆盖学校本级和二级单位全部财经活动的年度财务收支,一般分为学校本级预算执行和二级单位预算执行两个层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决算,是指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上级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学校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算执行审计,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本级及二级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与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检查、评价和鉴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决算审计,是指依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规定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学校本级和二级单位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效益性进行的检查、评价和鉴证。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学校各单位(部门)应积极支持与配合。

第二章 审计目标和审计方式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学校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即促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提高学校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提高财务决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当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立足于对学校资源管理风险分析以及内部控制的评价,并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其他类别的审计项目相互结合、相互协调。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根据学校管理需要,采取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在预算年度的次年,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结果实施审计;对于学校认为需重点监督且符合审计条件的项目,可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决算情况等主要环节实施跟踪审计;对于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可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审计计划阶段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在听取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批准。若因外部因素或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开展审计时,审计处应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准备阶段

()审计处依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立项并组成审计组。

()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后实施。

()根据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部门)及时提交如下审计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1.预决算编制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制度和内部文件;

2.已批准的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预算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史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等;

3.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4.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含电子数据)、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5.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在实施审计的3天前,审计处应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组依法依规实施审计,通过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取得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三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送达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1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若被审计单位(部门)有不同意见,审计处应当进一步核实与研究,并采用有效方法与其进行意见交换。

(二)在履行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意见等相关审计程序后,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将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学校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应当以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对于发现被审计单位(部门)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审计处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学校监察处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主动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以适当方式书面报告学校领导。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结果的公开事宜,按照《复旦太学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和支出预算执行等方面进行的检查、评价和鉴证。

第十八条 预算管理方面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以及与学校发展目标相符合或相适应情况;

(三)预算调整的合理性以及履行规定程序的情况。

第十九条 收入预算执行方面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各项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情况;

(二)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完整的情况;

(四)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并及时上缴预算收入的情况;

(五)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和原因。

第二十条 支出预算执行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各项支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情况;

(二)支出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支出的真实、合法、完整的情况;

(四)支出结构的合理以及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情况;

(五)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和原因。

第五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决算审计是对年度决算管理的工作组织、决算报表的编制和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收入与支出方面数据质量等环节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决算管理工作组织方面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决算管理工作的布置与培训。

(二)决算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情况。

(三)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四)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情况以及决算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决算报表方面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完整,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及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决算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报表数据与单位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漏报、重报、错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现象,决算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四)审核决算数据年度间变动是否合理,变动较大事项是否附有相关文件依据。

(五)审核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资产方面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资产的真实完整、资产管理的安全运行情况;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的情况;

(三)应收及预付款增减变化和及时清理以及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的情况;

(四)固定资产购置、变动的合法合规等情况;

(五)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的管理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以及管理情况;

(七)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和转让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负债方面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和确认标准、计价方法等情况;

(二)各项负债分类、核算、清理和按规定权限处理的情况;

(三)债务规模是否合适,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以及或有负债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净资产方面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净资产确认标准、增减变化的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情况;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收入与支出方面的主要审计内容,参见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552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