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2-12-31浏览次数:1678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2月4日沪财建[2008]8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各财务监理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理质量控制,现拟定《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本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保证财务监理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和《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指导意见若干如下:
  一、财务监理工作基本原则
  财务监理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监理依据,按照《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确定
  1、财务监理机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配备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能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2、财务监理委托主体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通过招标选择和确定财务监理机构。财务监理机构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单位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监理单位等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应当回避,不可参与财务监理投标。
  三、财务监理机构工作要求
  1、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主体的委托要求编制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项目概述、监理目标、监理依据、监理内容、监理人员配备、监理报告形式、监理实施措施要点、质量保证措施、监理工作制度和流程等内容。其中重点项目财务监理实施细则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2、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所编制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有序地开展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工作,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如财务监理机构不能按照原定实施细则工作的,除应及时调整实施细则外,还需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说明调整原因。
  3、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不同的财务监理工作阶段,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监理工作报告。报告的编制应当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反映建设项目或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定性要准确,不得瞒报、漏报项目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
  4、财务监理机构内部应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全面复查、重点复查、专家会审等办法,对财务监理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工作底稿、工作结果和工作报告等进行稽(复)核,并就稽(复)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定期报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5、财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内容、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完成后产生的效益、资金管理效率、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等内容进行综合、全面的考评。
  6、财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财务监理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现场踏勘测量资料、取证资料、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报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财务监理意见书、财务监理工作报告等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四、财务监理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财务监理机构应要求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准确合理运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恪守客观公正、合规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开展工作,保证工作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财务监理费用的拨付要求
  财务监理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支付申请由财务监理机构按照合同规定提出,经委托主体初审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财务监理单位。
  六、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要求
  1、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投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采取年度考核与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考核部门依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项目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三算”审核复审报告、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及审批报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
  3、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内容包括财务监理机构的工作态度、资料管理完整性、人员到位情况、“三算”审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资金财务监控准确性、投资控制情况、财务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机制、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等方面。
  4、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应与财务监理委托费用相挂钩。财务监理费用分为年度基本费用、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质保金三部分,委托主体应留存最高不超过20%的委托费用作为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质保金,并视考核结果、整改情况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5、委托主体对项目“三算”审核报告复审时,如发现存在审核报告内容不符要求、工程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与委托主体复审结果相差±3%以上的,应采取退回补充资料、修改重报、取消委托资格、扣减委托财务监理费用等措施,并给予通报,通报情况存入财务监理机构档案。
  6、对因财务监理机构的失职造成突破控制概算的,财务监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最高为财务监理委托费用。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财政部门不再委托其他项目财务监理业务。对由于财务监理的积极工作和合理化建议所节约的投资,由财务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后,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可酌情给予奖励。
  接受市、区(县)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的机构,应当按本指导意见要求进行项目财务监理。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